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我所接受翟先生的委托,就其与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阶段进行代理。案情如下:原告与被告所属同一单位,2018年9月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供借款135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于借款一事进行了确认。同时双方约定被告应当与2019年9月底还清借款。如今给付期限以至,被告拒不返还。了解当事人诉求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执业律师刘朝辉、实习律师同嘉浩及其团队针对本案进行案件研讨会,分析梳理案情快速制定诉讼方案。
案件办理:
2019年10月3日,本所办案律师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与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了财产保全,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开庭受理了本案。在借贷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主张欠款是第一要务。本诉讼代理人经过阅卷和全面调查,从当事人出具的几张借条来看,双方的借贷关系较为明确。代理律师通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出具代理意见:原告陈述、借条、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收费专用收据截屏佐证委托人与李某某存在借款关系,并未按约定时间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证后,2020年2月1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2民初176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翟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1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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