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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韩某参与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8-17   |   所属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次数:2441

  刑事案件案情:


  被告人韩某曾与被害人苏某、任某等人曾于2012年4月某日发生矛盾并怀恨在心。被告人韩某率领其纠集的张某某及蒋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赵某(已取保候审)等预谋报复,被告人张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又纠集刘某某、杨某(上述二人已取保候审)、申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申某某又纠集孙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孙某某又纠集王某、王某某(上述二人均未达到刑事年龄)、赵某某、孙某(上述二人在逃)等共计十余人,于2012年5月5日,窜至某学校门前堵截被害人苏某、任某等人,双方后来到附近的小区内,孙某某、王某、王某某、赵某某、孙某持砍刀将苏某、任某砍伤,后韩某等人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面部软组织、肢体软组织、额骨骨折、桡骨骨折、肩胛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其躯干部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任某左肩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其余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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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韩某目无法纪,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一时冲动,纠集他人积极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受他人纠集后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该聚众斗殴致一被害人五处轻伤,一被害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之后果,且,该起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核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要旨:


  1、张某某的犯罪动机没有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2、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一直接受良好教育,且学习成绩优良再犯可能性小;


  3、张某某犯罪后主动认罪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同意对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4、法律对未成年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惩处犯罪时,也应该最大限度挽救那些值得挽救的青年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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