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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供述信息的毒品案件犯罪审查与认定.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29 | 所属分类:贩毒案件 | 阅读次数:33316
贩毒案件案情:
2017年10月16日910时许,被告人封某购买手套、纸箱、透明胶等物在其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某小区的租赁房中封装涉案毒品后即租车将毒品运往重庆市.同日15时40分许,封某携带毒品乘车到达重庆市璧山区大路镇停留至同日19时许又携带毒品乘车返回金堂县,当其行至四川省遂宁市书房坝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封某乘坐的轿车后备箱中查获8536.73克甲基苯丙胺
贩毒案件裁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运输8536.7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封某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犯罪中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封某上诉提出,其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原判量刑过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封某二审中改变供述的动机具有合理性,变更后的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封某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能,不能确定封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贩毒案件要旨:
被告人在二审中改变供述,称系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经审查其改变供述的动机合理,供述的事实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其他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人变更后的供述具有真实性,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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