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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知名律师经久奋战最终扭转一审判决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11-12   |   所属分类:贩毒案件   |   阅读次数:34147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7日晚,吸毒人员王某向被告人侯某提出购买毒品,后吸毒人员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人侯某300元毒资,被告人侯某随即将1克用卫生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到某公厕男厕的窗台上,吸毒人员王某将毒品取走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8日晚,某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侯某、杨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侯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克;从杨某某军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5克。

一审情况:

侯某被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罪,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侯某违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侯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我律所杨晨妮律师担任被告人侯某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杨文星、杨晨妮律师通过会见侯某、查阅案件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了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本案中杨文星律师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抓获侯某时从其身上提取的15.1克毒品的犯罪事实充分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未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安机关抓获侯某的地点不清,公安侦查人员在本案中对侯某所有的毒品在提取、称量、封装、现场状态的固定等方面,办案流程均不合法,与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显不符,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改判侯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警示: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和涉案毒品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禁毒工作依然严峻,对此本所也积极参与全面禁毒、法律知识宣讲等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件由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杨晨妮律师接受被告人侯某的委托,代为处理侯某犯贩卖毒品罪、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二审案件,经过两位律师及团队的不懈努力,对案卷进行了细致的查阅,多次进行开会讨论研究,收到了终审判决,最终扭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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