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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消费者维权不再一筹莫展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15   |   浏览量:2898

    2019年3月12日下午,部分学生家长反映位于温江区的民办学校——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小学部食堂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话题立刻占据各大媒体头版头条,引起渲染大波。目前,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派出工作组,会同温江区加快调查进度,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见不鲜,从三鹿奶粉到去年的假疫苗、年初的权健事件,我们不得不反思,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除了寄希望于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之外,消费者究竟能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做些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另,本法第七条同时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也明确指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那么,针对本案,作为消费者的学生们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1、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
    2、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赔偿的主体采用“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在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可以选择食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两者都不得推诿,生产者或销售者先行赔偿消费者后可以根据最后的责任划分结果向最终的承担者追偿。
    3.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相关赔偿主体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然出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和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除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不足1000元,为1000元。
    善爱律师事务所成律师提醒各位学生,除了可以要求食堂承包商“四川德羽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损失外,还可以向为学校食堂提供过期原材料的供应商提起诉讼,对于部分学生因服用问题食品引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可以向其二者积极主张。可以要求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除此之外,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监督工作。
    善爱律师事务所是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择善固执,莫忘初衷,善爱善爱”是善爱创始人的理念,也是合伙人的共同心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注社会时事热点,善爱律所助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