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8日,我所接受任先生的委托,就其与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代理。案情如下:2018年9月25日,委托人与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车队司机。入职时双方仅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保存在公司企管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5月16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修改为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8年10月23日上午6点左右,委托人在公司院内洗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现委托人为申请工伤认定,请求确认与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了解当事人诉求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执业律师王铎、实习律师同嘉浩及其团队针对本案进行案件研讨会,分析梳理案情快速制定诉讼方案。
案件办理: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2019年6月3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雁塔区劳动仲裁委于2019年6月1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所办案律师经过阅卷和全面调查,并在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出庭参与开庭。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及其团队协助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有过银行转账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劳动仲裁委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律索引: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表明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证后,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均系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主体,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明确。现申请人要求确认与其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的诉请,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此,这场劳动争议纠纷在我律所团队的代理下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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