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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婚姻真的是你想离就可以离的吗?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8-15   |   所属分类:离婚案例   |   阅读次数:3445

  离婚案例简介:原告苏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第一次结婚,由于感情不和于2008年离婚,后在双方家长的影响下,在当年的3月14日复婚,婚后十几年中,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动辄拳脚相加,造成原告卧床不起两个多月。至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刘某某现年17岁由被告抚养,次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2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家庭财产24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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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有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第一次离婚对孩子就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家庭都会有矛盾,但不至于离婚,只是沟通出现的问题。


  判决理由: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00年在原达拉特旗敖包梁乡登记结婚,2007年时因感情不和离婚,2008年3月14日复婚,双方在达拉特旗民政局重新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6日生育长子取名刘某某,于2008年9月9日生育次子取名刘某某。原告称被告平时对原告不关心,在生病的时候也不照顾原告,言语上对原告不好,偶尔还会动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不认可原告的离婚理由,因为被告在外面挣钱,在经济上也没有控制过原告,原告生病也积极地带她去医院,只是在语言沟通上有问题,但没有动手打人。关于原被告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原告陈述有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李快圪卜一套平房,买的时候15万元,没有房产证,还有宝来牌小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某,还有敖包梁的平房一套,上述财产价值24万元。被告对上述财产认可,辩称李快圪卜的房子还欠人家9万元,敖包梁的房子第一次离婚时给了大儿子刘明志,都没有房产证,宝来车是登记在了被告名下。关于共同债权及债务:原告陈述没有债权,被告在煤矿入股10万元,挣了22万元,债务有向银行贷款10万元。被告辩称,银行贷款10万元就是因入股贩煤生意,没有收益,后把入股的钱拿出来已经还清了贷款,没有债权,债务有买李快圪卜的房子欠9万元。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情况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十多年,且生育了两个儿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苏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很多离婚案件中,存在着当事人情绪激动,缺乏理智的问题。事实上,当事人双方未必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法官以充分的耐心以及智慧在化解双方的矛盾,挽救一个不该破碎的家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法官经了解后多次进行调解,后判决离婚。法官就判决内容分别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当事人也决定给对方一次机会,努力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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