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基本案情:
某企业高管韩先生婚前,也就是8年前,独资购得一套价值60万元的别墅,现已涨到100多万元.在苏某的强烈要求下,韩先生只好把别墅作价152万元卖掉.卖房时由于金额较大,其中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汇到韩先生的账上,2万元是付的现金.后买的新房花费160万元,装修又花去30多万元.现此房市值200多万元.此外,韩先生用单位发的年终奖金先后共计30多万元委托其妹妹炒股.对此其妻子并不知情.现市值已经涨到80多万元,结婚时购买的家庭用品价值10多万元.现其妻子又提出离婚.韩先生认为,房产是其结婚前的房屋置换过来的,是他个人财产,而她妻子认为,此房是结婚以后购买,应为共同财产.两人无法协商离婚.
离婚案例疑点:
该案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1、如果两人最终离婚的话,那么这新别墅该如何分割,应该仍当韩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处置,还是摇身一变就成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呢?
2、韩先生委托其妹妹炒股,如果最终被其妻子知道了,是按30万元分割还是按80多万元分割,还是由他妹妹一起三人进行分割?假如炒股亏了背了债务又怎么分?
3、结婚后购买的家庭财产,是按原来价格分还是变价评估后分割?
律师观点:
1、房产婚前婚后的区分.
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继承或受赠所得等其他收入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取得有相反的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法院在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还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苏某把别墅作价152万元卖掉,此152万元是韩先生的个人财产.若新买房屋,花费152万元,或价格不到原房屋价值,则新房子无疑是韩先生的个人财产,其并不因为是结婚以后购买的而发生性质的变化,此别墅应该仍当韩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处置.
但本案的情况发生了有意思的变化,变卖原来别墅152万元后,又追加8万元买了新的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同时还进行了30多万元的装修.此房屋就不能说完全是韩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是部分共有,部分是个人财产.由于是在入住几年后对房屋进行分割,此房子价值已发生了升值,现在可卖200多万元,这时候如果两人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首先应当明确产权的价值比例,新房屋的原始价值既包括购买房屋的原价,还应包括装修的花费.在明确了产权比例后,就可以对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或夫妻双方进行竞价购买,以出价最高者为房屋最终价,对超过原价部分的价款,按原财产比例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升值部分,韩先生妻子苏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
2、参与股票价值分割的人数取决于韩先生与其妹妹的约定.
我国民法规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代理委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代理委托事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权利义务取决于委托协议.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韩先生若主张其妹妹是有偿代其进行炒股,他应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只能推定其委托行为是无偿的,其妹妹不能参与利益分配.在假定委托是有偿的情况下,对股票按市值价格进行计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费后,双方按市值分割,若购买的是暂时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数量进行分割.由于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若无明确书面约定是一方单独行为,则对其投资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双方进行分担.
3、婚后共同应遵循现实价值分配原则.
对财产的分割,以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方法,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可分的财产按数量进行分割,如粮食、现金.对不可分的财产或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如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则综合财产现价值,按价值分割.对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可以竞买,都不愿意要的可以变卖,分割现金.
提醒:购买大件财产时,要留下单据凭证.
由于现代社会尊重个性自由,离婚对于每一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都存在着可能.离婚时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在购买大件财产时,要留下单据凭证,最好是通过银行划转资金,留下单据,当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也可以进行婚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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