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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人无法出示借条原件而被驳回的民间借贷案例.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阅读次数:3580
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任某与田某系恋人关系.2016年,田某向任某借款3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任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返还借款3万元.田某辩称,其已将3万元偿还任某,借条原件被任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任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任某不服,提出上诉.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案例要旨: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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