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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案例.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阅读次数:3904

  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韩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贾某明知韩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韩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贾某借给韩某40万元,月息4%,借期半年.后韩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韩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清偿本金及利息.

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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