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没找到想要的答案?直接拨打 400-990-8881 或点击这里 立即咨询
借款双方没有说明利息情况,是否可以得到利息补偿.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28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阅读次数:2271

  民间借贷案例案情:


  自2009年10月起,袁某与孙某有借款往来,截止2011年7月9日,孙某结欠袁某750000元.同日,孙某向袁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袁某处借款750000元,借期一年.并备注:之前所打的借条全部作废,以此借条为依据.后孙某于2011年8月2日支付袁某19750元,2011年9月3日、9月31日,

5badd0f44acca.jpg

  孙某各支付袁某18750元,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4月10日,孙某每月初左右支付袁某11250元,共计124750元.另孙某于2012年3月22日归还袁某50000元,2012年3月26日归还袁某20000元,2012年3月29日归还袁某30000元,2012年4月19日归还袁某20000元,2012年4月29日归还袁某50000元,共计170000元.另查明,孙某与侯某于2008年7月29日登记离婚.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袁某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可以证明孙某向袁某借款750000元的事实,庭审中,袁某认可孙某于2012年3月22日归还其50000元,2012年3月26日归还其20000元,2012年3月29日归还其30000元,2012年4月19日归还其20000元,2012年4月29日归还其50000元,共计170000元均为本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袁某要求孙某归还58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对于该项借款是否约定利息,袁某与孙某并无深交,根据常理,袁某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与孙某使用,孙某2011年8月2日支付袁某19750元,2011年9月3日、9月31日,孙某各支付袁某18750元,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2年4月10日,每月初左右支付袁某11250元,应当认定是孙某自愿支付袁某的利息,即使该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因该利息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认可.但袁某主张自2012年4月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31%自2012年7月8日暂计算至2012年9月16日为5817.40元.本案中,孙某的借款行为发生时,其与侯某已经离婚,故袁某要求侯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孙某归还袁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袁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虽然袁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袁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袁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款孙某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故孙某关于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民间借贷案例要旨: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借款.

以上便是民间借贷案例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