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案情
近日,民警接到一起报案称事主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王辛庄镇家附近的院墙外,锁好车后离开,第二天早上发现自己的车辆竟然起火了,汽车尾部已经烧焦,车门打不开,挡风玻璃炸裂,旁边院墙也被熏黑.后经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发现,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原来,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因为果树承包合同的地界划分问题产生矛盾,村委会曾经调解过两次,双方也曾因此事大打出手,最后起诉到法院.因为法院判决结果支持被害人方的诉求,杨某气不过,一直想找个机会报复被害人.于是,他经过观察,发现被害人平时总把车停在路边,遂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深夜,几经绕路来到被害人停车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漆料倒在车子的轮胎和后备箱上,点燃火柴,车就这样被烧毁了
刑事案件案例判决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直言一时冲动,没想到造成了严重后果,所幸当时天气较为寒冷、没有大风,也就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否则,一墙之隔有人居住,一旦火势难以控制,后果不堪设想.最终,杨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放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项罪名,其侵犯的法益客体不仅仅是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更是公共安全,因此罪行较重,刑档较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因两家的矛盾采用放火烧车的方式报复被害人,不仅损害财物,更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风险,被害人的车辆停在住户的院外,且车辆上方连接有电缆线,一旦火势蔓延或是汽车油箱爆炸,一墙之隔的住户甚至附近的村民都将受到波及,后果不堪设想.检察官在此提醒,如有矛盾要通过合法渠道沟通解决,切不可一冲动就放火,这可是触犯了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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