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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栅式货车不慎驾驶导致多车损坏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9-17   |   所属分类:交通事故   |   阅读次数:1491

案情简介:

2019821日,我所受孟女士委托,就其诉讼西安新兵物流有限公司、冯杰、鼎和财保、大地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代理。案情如下:2019890445分许,冯杰驾驶陕A91VB2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学府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府街区段时,与耿占军驾驶的停放在道路中间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的陕A7J70A小型轿车损坏。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央大队做出第6101121201900002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冯杰所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西安新兵物流有限公司,其在丁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执业律师刘朝辉、实习律师同嘉浩及其团队针对本案进行案件研讨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分析梳理案情快速制定诉讼方案。

案件办理:

   2019827日,我所办案律师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司法鉴定,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0120日作出(2019)陕0112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及其团队协助委托人收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冯杰身份证1份,证明冯杰在该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聊天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被告冯杰系西安新兵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处于提货过程中。机动车行驶证1份,证明被告冯杰驾驶的陕A91VB2货车属于被告西安新兵物流有限公司。交强险单1份、责任险单1份,证明被告西安新兵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9221日至2020220日)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223日至2020222日),事故发生均处于保险期间内。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查证后,202012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112民初1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孟女士各项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172元,被告新兵公司负担2476元;鉴定费由被告新兵公司负担。被告新兵公司、冯杰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至此,这场交通事故纠纷在我律所团队的代理下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