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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散播虚假谣言构成的刑事案件.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所属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次数:1748

  刑事案件案情:


  在某起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黄某为了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于2012年9月21日在新浪微博账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该微博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黄某的行为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事案件要旨:


  1.2014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对网络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2.解释(二)》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第一种是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是网络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


  3.能否将网络传谣行为解释为起哄闹事型的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网络空间能否等同于公共场所.


  本案中,动车事故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全民关注,黄某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黄某的行为足以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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