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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诬陷别人而自残的刑事案件.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所属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次数:2397

  刑事案件案情:


  苏某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到谭某家中催要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有现场人员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并核实二人无外伤后将二人劝离现场.次日早晨,谭某用钢筋棍将自己左手小拇指砸伤,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称其伤系谭某用砖头砸伤的.公安机关对谭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在确定构成轻伤后,遂于2016年5月17日以谭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谭某又以公安蓟县分局未及时处理其被打伤一案,多次拨打报警电话投诉公安蓟县分局.2016年11月25日,公安蓟县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谭某被故意伤害一案.2016年12月10日,谭某被传唤到案.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


  刑事案件要旨: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或其他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的行为是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诬告且情节严重.所谓"捏造",是指臆造出与客观不相符合的事实.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构了自以为虚假的事实,但事实上与客观相符,则不能成构成本罪.


  3.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被害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


  本案中,谭某故意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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