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没找到想要的答案?直接拨打 400-990-8881 或点击这里 立即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加盖公司章就,公司就必须偿还吗?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8-24   |   浏览量:1680

  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

5b7f6e46df3a3.jpg

  广大建设公司是由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更名而成.韩某挂靠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造活动.韩某、杜某原系夫妻,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离婚.2006年1月6日,韩某向苏某借款100000元,一个月后出具给苏某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分.到时不还由江南建筑公司从本人工程款中扣除归还.韩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06年9月19日,韩某归还苏某50000元,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余款一直未予归还.韩某现下落不明.苏某故起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某向苏某借款,至2006年9月19日尚欠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理应于承诺的期限内予以归还,逾期未清偿依法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苏某申请撤回对杜某的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于对广大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借条上加盖有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但根据苏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本案借款当时没有说是用于碧桂苑的工程,而是说垫付韩某承建江南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借条也是苏某提供借款后一个月才补充出具,苏某当时没有询问过韩某有关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的有关情况,庭审中也没有证据证明韩某与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或者其碧桂苑项目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结合借条中"到时不还由江南建筑公司从本人工程款中扣除归还"的记载,苏某借款给韩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为韩某在某市承建工程有相应的工程款可以保障自身的借款安全,而不是基于对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信赖,因此,本案借款应认定为韩某个人向苏某借款,对苏某起诉要求广大建设公司与韩某共同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苏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68000元.二、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旨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在从事工程建造过程中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便是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西安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