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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和借贷诈骗的一些区别。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4   |   浏览量:2166

  在很多地方的民间借贷案中,将立案时间作为一个界限,如果非法占有的人突然在后续发生还款行为,且他的非法占有是靠主管推定出来的,那么他将无需负法律责任.我们律师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有易于实践,但有不合理的地方,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是一票否决制,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做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

民间借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以上便是民间借贷和借贷诈骗区别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