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时候我们想要想去警察局报案,但是却迟迟被相关部门拖着,不给予立案的机会,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今天就为你简单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的《意见》.
为了能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公安机关须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关信息将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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