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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十大原则,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10   |   浏览量:2161

  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经常会发生,然而没有正规的手续也让很多借款人无法要回自己的钱财,会发生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法院一般都也会根据一定的依据来处理.下面就有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你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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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当然,对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笔者建议双方最好能坐下来好好谈谈,不然因为一点钱伤了感情不合算.

以上便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