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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车同时致人损伤的时候,应该如何赔偿?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14   |   浏览量:1364

  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多见但是也会发生多辆车几乎同时损伤了别人,这种情况的时候,很多汽车的保险公司难免会发生踢皮球的事情,导致赔偿落不到实处,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候也会困难重重,如交强险应该由哪一个公司承担,到底是一个承担呢,还是共同分担,若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应该如何承担?对于这种情况的,只要掌握以下的处理原则去处理就可以了.

交通事故

  (1)承保公司无赔偿次序之别.只要交强险在有效期内,每个承保公司均有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全部损失的义务,至于投保时间、保险公司类别等一概不问.


  (2)累加赔偿原则.交强险制度的基本宗旨是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当一份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时,可将二份或多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分项累加,直至各分项损失总额得到满足.


  (3)尊重赔偿权利人选择原则.基于前述理由,赔偿权利人有选择一份或多份交强险(一份不够时)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得拒绝.这种选择权无所谓公平不公平,在诉前表现为可选择确定被告,在诉中表现为可任意选择赔偿主体.但是,选择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公平分配、适当照顾原则.当责任限额总额不足以多人分配时,先按各人的损失额公平确定一个基本分配比例,兼顾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在探析上述情形的处理时,顺带还提及一种情形—"一投另不投",亦即一车投保交强险,而另一车既未投保交强险又未投保商业三责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要严格遵守交强险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和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分担,切忌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将交强险应担责任抵减被保险人的损失,因为"先行赔偿"原则和"谁投保,谁受益"原则分别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确定的原则,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先行赔偿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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