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感情可能没有那么好,很多夫妇在做重大决定的时候都没有和对方商量,卖房子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没有经过夫妻协商的时候就将房子卖出去了,这样的情况出现的时候,我们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你解答.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纠纷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另一方为共有权证)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第二中情形出现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导致的纠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若买家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怎么维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以上便是房产纠纷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免费在线咨询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