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说的无效婚姻是说得不到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婚姻法上也有规定,无效婚姻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但是婚姻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实际中是要经过法院的宣布的,今天善爱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讲解一下法院宣布婚姻无效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法院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于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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