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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律是怎么规定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6   |   浏览量:1644

  离婚诉讼中,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有一方丧失的劳动能力后,另一方必须要有扶养的义务,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现在为你介绍一下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能引起夫妻间扶养义务免除的情形有2种:


  一是当扶养权利人自身有了谋生能力和生活来源,从而不需要扶养时;当扶养权利人子女已成年,开始对其尽赡养义务,并足以达到生活需求时;


  二是城市或农村的夫妻双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能力赡养或扶养的,前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后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而即便是以上免除情形也只是物质扶养的免除,精神扶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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