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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成交通事故后,简易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布者:善爱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9-07   |   浏览量:1186

  当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很多情况都是可以直接走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就能很快解决,让交通不再堵塞,那么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走简易程序处理的?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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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1、固定现场证据:


  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2)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以上便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